徐峰律师亲办案例
胎儿是否有继承权
来源:徐峰律师
发布时间:2010-03-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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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民法规定,公民的民事权利起于出生,终于死亡,因此,严格来说,胎儿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,故没有继承权。但考虑将来胎儿出生后的生活,我国《继承法》规定,在遗产继承时,必保留胎儿的份额。许女士与已婚王某之间为情人关系,许女士怀孕并想生下小孩,就此征询王某意见,王某同意并给许某书面承诺:今后自己会对小孩负责。可不幸,王某中年猝死,自己有一家公司,对遗产没有留下遗嘱。许女士持王某的手笔,向其太太要求分割王某的遗产,被拒绝。于是许某向法院提起诉讼。法院支持了许某的请求。王某的夫人按法院的判决履行了给付义务。许某于2008年12月产下一男婴,可没有过几小时,男婴夭折。王太得知后找许女士要回遗产,许女士不同意。王太起诉到法院,要求返还财产。但法院没有支持王太的主张,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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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徐峰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广东粤商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403*********78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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