徐峰律师亲办案例
故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受法律制裁
来源:徐峰律师
发布时间:2009-05-22
浏览量:764
小A与王女士因夫妻感情不和,小A总以公司业务忙为由,时常夜不归宿。王女士于2007年4月月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。在诉讼过种中,小A也认为夫妻感情名存实亡,同意离婚,但认为王女士所说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实,其中座落在深圳市某区的一房子不属夫妻共同财产,而是他人的财产。本律师代理王女士,通过调查,小A是在离婚诉讼期间将户主只有自己一人名的房产以20万元的低价转让给自己的弟弟。我将有关证据提交给法庭,力陈小A的转让房产行为无效,属于非法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,要求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少分或不分,并要求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之规定,对小A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处以拘留罚款。最终法院采纳本律师意见:由于小A态度较好,法院教育后,对其处以1000元罚款,分割财产时小A只分得了少部分的共同财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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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徐峰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广东粤商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403*********78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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