徐峰律师亲办案例
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给未成年子女条款不可撤销
来源:徐峰律师
发布时间:2019-07-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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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年李某(男)与傅某结婚,次年婚生一子李甲。后因夫妻感情不和,双方于2015年协议离婚,婚生子李甲随傅某一起生活,双方同意将共有房屋赠与给李甲,因李甲未成年,无法将房屋过户到其名下,但房屋一直由其母亲占有使用。2018年李某再婚,与妻在外租房,加之房价上涨,不同意将房屋赠与其子,于是同年向法院起诉,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。一审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求,法律依据是合同法。二审接受上诉人的委托,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,要求依法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,二审撤销一审判决,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。

我方代理意在致:双方在离婚时将房屋赠与给某甲是双方自愿的,意思表表示真实,不存欺诈等行为;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婚姻法司解释二之规定,离婚协议中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和子女抚养,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是不密不可分的,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,不存在欺诈的情形,应有效,当事人要求撤销,不应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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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徐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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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广东粤商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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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403*********78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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