徐峰律师亲办案例
父母首付支助购房,房屋并非子女个人财产
来源:徐峰律师
发布时间:2019-07-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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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东一直在深圳打拼,是家中独子,2015年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,其父母拿出一生积蓄,给小两口按揭购房,首付款是直接打到小东账户上,小东与开民商签订的合同,按揭贷款也是以小东住房公积金办理的。2018年,两小口子闹离婚,双方对离婚并异议,只是对房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,一方认为是个人财产,另一方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。我代理小东妻子,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,该房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《婚姻法》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,解释三不应作扩大解释,其规定的是父母全额出资,取得产权,再赠与子女。最终,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,认为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应分割,但考虑小东父母出资,从公平出发,在分割时,对小东方适当多分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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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徐峰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广东粤商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403*********78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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